外國公司可否直接在廣州設立分公司?
發布日期:2016-12-30 00:00:00 閱讀次數:0
外國公司可否直接在廣州設立分公司?目前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有兩種:一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另一種是以“承包經營”的經營方式。其他經營模式暫不可以設立。依據是《公司法》第193條,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國務院尚未出臺。
外商投資公司分公司變更名稱,應提交什么材料?須提交下列材料:
(1)隸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5)隸屬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公司名稱變更證明 (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6)隸屬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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