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退(免)稅認定手續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外貿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應在備案登記30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帳戶號碼和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等文件,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后出口的貨物可按規定辦理退(免)稅。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外貿企業,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外貿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對申請注銷認定的外貿企業,稅務機關應先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款,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外貿企業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于備案登記撤并、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認定手續。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不作為實際操作的法定依據。如有問題或相關需要,請咨詢正穗財稅。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http://m.vugi.cn/ 聯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
上一篇: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下一篇: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