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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工商局針對違反廣州工商注冊外資年檢企業的處罰規定
發布日期:2017-06-06 00:00:00 閱讀次數:0
廣州市工商局針對違反廣州工商注冊年檢企業的處罰規定有哪些詳細規定?
1、企業無正當理由在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2、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或者屬于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屬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屬于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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