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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程序簡化后:發票領用,非經辦人辦理有風險!
發布日期:2015-10-26 00:00:00 閱讀次數:0
發票是重要的商事憑證,也是稅收征管的基礎。為方便納稅人辦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規定,簡化發票申領程序。最近,個別地區出現了非經辦人領用發票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案例。因此,發票申領程序簡化后,納稅人要把握發票領用的政策規定,防范風險。
政策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根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的規定,納稅人在領用發票時,需要報送的材料如下:
發票核定時:《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核定表》(增值稅發票核定需提供2份);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首次辦理或經辦人發生變化時提供);發票專用章印模(首次申請發票票種核定時提供)。稅務機關辦結后,當場發放《發票領用簿》。
發票發放時: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經辦人變更的提供復印件);《發票領用簿》;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或IC卡;領用稅控收款機發票的,應提供稅控收款機用戶卡。
風險防范
為了防范發票領用中的風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確保發票申領者身份合法。在辦理稅務登記時,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注冊登記信息查詢系統,以及公安部門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詢系統,做好稅務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對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證件注冊登記,騙購發票。
稅總發〔2014〕85號文件規定,對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第一次申請發票增量時,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到場,并積極探索發票申領環節對經辦人的拍照存檔制度。
為此,納稅人領用發票時,領用人身份證原件,必須與《發票領用簿》上身份證復印件相同,對因特殊情況,《發票領用簿》上的經辦人不能親自辦理而需他人代理的,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發票領用簿》上的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并由企業開具有法人簽字的書面證明,注明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加蓋公章后方可購買。這樣規定,可以防止納稅人相關證件、章戳丟失被盜后被人冒領發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目的是保障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納稅人應理解和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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