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廣州代理記賬 > 稅收優惠政策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通知
發布日期:2023-08-31 00:00:00 閱讀次數: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今日發布《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通知 》 財稅〔2015〕104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二、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國產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于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三)其他國產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四)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三、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四、購置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車輛,已按全額繳納車輛購置稅的,多征稅款可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五、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執行。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不作為實際操作的法定依據。如有問題或相關需要,請咨詢正穗財稅。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http://m.vugi.cn/ 聯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