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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工商商標注冊先機就是市場
發布日期:2016-05-24 00:00:00 閱讀次數: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廣州工商商標注冊先機就是市場,去注冊商標,“一字號”,獨家商標,是噶公司注冊、企業管理的一種可行性辦法。
廣州工商注冊由此規定,我們可以解讀出對被控侵權人的企業名稱侵犯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處理方式有兩種方式:一種停止使用,即被控侵權人不能繼續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企業的字號;另一種則是規范使用,主要是針對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行為人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不得突出使用等;此外還包括了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方式。
但是在何種情形下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規范使用,法律沒有給出進一步的指引。筆者認為,如果不足以使相關公眾對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則可以判決侵權人規范使用;如規范使用后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則應判決侵權人停止使用。所以,一旦被人占用,自己可能無法獲得這樣的注冊商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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