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人死亡/終止后如何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
發布日期:2015-05-11 00:00:00 閱讀次數:0
一、簡要說明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死亡或終止一年以上,未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
二、辦理途徑
注冊人死亡/終止后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廣州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三、申請書件的準備
辦理注冊人死亡/終止注銷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打字或印刷的《注冊人死亡/終止注銷申請書》;
2、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4、注冊人死亡或終止的證據。
四、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2、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商標注冊人是自然人的,申請人應提交自然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該自然人死亡注銷戶籍的證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請人應提供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文書。
(2) 商標注冊人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企業法人或公司法人的,申請人應提交該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該企業注銷證明(包括該企業的注銷證明、注銷公告和注銷檔案材料)。
(3)商標注冊人是其他法人或組織的,申請人應提交該法人或組織原登記部門出具的注銷證明材料;或批準設立該法人或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該法人或組織已經撤銷或注銷的證明材料;
(4)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能夠證明注冊人死亡或終止的其他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應當提供原件,無法提供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單位簽章,或提供經公證的復印件。
3、僅適用于注冊商標,不需繳納費用。
4、申請人僅提供注冊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據的,不視為注冊人已經終止。
5、注銷注冊商標的申請被核準后,發給申請人核準注銷通知,并刊登商標公告。
五、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于2010年3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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