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退回的財稅處理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企業發生商品銷售退回業務,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未確認銷售收入的發出商品退回。由于銷售收入并未確認,這種情況下只需要將已記入“發出商品”、“委托代銷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轉回即可,發出商品被退回時,應按其成本,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委托代銷”等科目。
2.已確認收入的銷售退回。由于這種銷售退回發生在企業確認銷售收入后,則不論是當年銷售的,還是以前年度銷售的,除退貨發生在資產負債表日后涵蓋期間外,一律沖減退回月份的銷售收入。已結轉了銷售成本的,還應同時沖減退回月份的銷售成本,以及銷售退回貨物所涉及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3.報告年度匯算清繳后的銷售退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設計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清繳之后,應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稅法規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繳所得稅,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出臺了《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因此,在次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退貨,并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減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只能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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