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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費如何稅前列支
發布日期:2015-05-05 00:00:00 閱讀次數:0
一家供電企業,野外作業的工人較多。近期天氣炎熱,公司決定對每位工人發放防暑降溫費。在發實物還是發補貼上,存在兩種意見,有的認為應發物,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有的認為發錢好。企業不好把握,向筆者咨詢。
防暑降溫費一般有兩種發放形式,即發降溫費和發放防暑用品。對于發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防暑降溫費包含在職工福利費中,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即使是合理的支出也不能在稅前扣除,有限制條件。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按稅法規定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稅法規定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單獨核算。
對于發放物品,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勞動保護支出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用品。準予扣除的勞動保護支出,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且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見,防暑降溫用品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圍,只要合理就準予稅前扣除,沒有限額規定。
有的企業可能兩者同時發放。假設上述供電企業對生產一線職工按每人每個月60元的標準發放了防暑降溫費,同時在高溫期間為職工提供工作服、清涼飲料和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對此,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降溫費屬于福利費支出,而為職工提供清涼飲料等防暑用品則屬于勞動保護方面的支出,雖然會計核算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但稅前扣除適用不同的處理辦法,應按相關規定執行。
另外,還要注意防暑降溫費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應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企業為雇員配備或提供防暑降溫用品,屬于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但為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和法定勞動保護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溫用品則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防暑降溫支出是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好,還是作為勞動保護支出列支好,納稅人要正確進行選擇,既不違反稅收規定,又達到稅前扣除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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