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一般納稅人公司: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2018-09-11 00:00:00 閱讀次數: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
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
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
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
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按照段從軍老師的說法,這是稅收株連制度。企業要想規避取得異常憑證的風險,可以通過事前調查等途徑了解對方企業的經營情況,但這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而且即便盡到了充分識別的義務,仍有可能遭遇交易對方的黑腳。
那么作為受害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何處理才能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利益,非稅勿擾提出兩個方向,以供受害企業權衡使用。
一是妥善溝通主管稅務機關。對于存在真實交易行為的一般納稅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向主管稅務局提出自身合法訴求,充分爭取適用稅務總局有關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從而不繳納滯納金,相關發票不再進行企業所得稅調增。
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堅持進項稅額轉出并加收滯納金,企業可以考慮是否提起稅務行政復議以及后續的行政訴訟,畢竟主管稅務機關僅憑相關名單就做出行政處理處罰,在證據采集上是存在瑕疵的,那么企業就有希望通過司法途徑繼續維護自身權益。
二是及時起訴對方公司。一般而言,收款方開具發票是交易合同的附屬義務,即便交易合同未明確規定,購買方也有權要求對方開具合法有效的發票。受害企業通過提起訴訟,在合同、銀行付款憑證等證據支持下,法院一般會要求被告完整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對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書,受害企業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將對方企業列入失信名單,通過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進行高消費來實現實現警示作用。如果對方企業屬于認繳出資,而且企業拒絕履行相關生效判決,受害企業甚至可以要求其股東賠償其經濟損失,當然要以認繳出資為限。
最后提醒企業,在訂立合同之初,要明確約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內容以及違約條款。一定,千萬要約定在付款方所在地(也就是自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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