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此公告一出各方都說總局越來越人性化了。但是在一些財稅交流群里大家對此的理解比較隨性和任性。現將一些“誤區”列示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此公告一出各方都說總局越來越人性化了。但是在一些財稅交流群里大家對此的理解比較隨性和任性。現將一些“誤區”列示如下。個人淺顯觀點,有錯請您糾正。
誤區1.只要是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都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個人分析:公告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誤區2:.只要是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前,雖有生產經營收入,但是賬上不體現,稅務不處理。也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或通過所謂的籌劃,合同簽訂等手段延遲收入的確認)
個人分析: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真實記錄和準確核算的經營結果。通過隱瞞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不在本公告規定之列。
誤區3.只要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前沒有按照簡易方法繳納過增值稅,就可以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個人分析:本公告適用范圍是雖然存在一段時間的小規模納稅人狀態,但在此期間并未開展生產經營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簡易方法繳納過增值稅的納稅人。
誤區4.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必須,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抵扣。
個人分析: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規定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夠直接認證或集合比對直接通過的,能抵扣的直接抵扣就行。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發票是指符合法律法規的,符合規定的發票。比如規范發票管理辦法,不真實業務取得的發票等就算成為一般納稅人后都不能抵扣。
誤區5.只要是在成為一般納稅人之前,有收入就不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操作。
個人分析:公告適用范圍是雖然存在一段時間的小規模納稅人狀態,但在此期間并未開展生產經營取得收入。一是強調生產經營收入(“生產經營”就是企業產品的投入、產出、銷售、分配乃至保持簡單再生產或實現擴大再生產所開展的各種有組織的活動。),二是此處是稅法上收入的定義(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主語是納稅人)。所以不是在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只要賬面有收入就不能按此操作。
誤區6.只有籌建期結束之前,還未成為一般納稅人。才能按照公告操作。
個人分析:總局對公告的解讀:在籌建期間未能及時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的征管系統中存在一段時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狀態,導致其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在抵扣進項稅額時遇到障礙。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此處只是強調總局出臺文件的背景,并不是意味籌建期結束前,還未成為一般納稅人才能按照公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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