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企業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申請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有何規定?
發布日期:2015-08-24 00:00:00 閱讀次數: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的規定:“第九條 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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