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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推出鼓勵自主創新個稅征管新政
發布日期:2015-12-26 00:00:00 閱讀次數:0
國家稅務總局12月7號發布了《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就高新技術企業股權獎勵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的計算、備案手續辦理等問題進行了明確。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了祥解。
據介紹,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場價格確定。《公告》規定,對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對非上市公司股權價格,一般情況下根據個人取得的股權份額所對應的企業凈資產確定其公平市場價格。對于企業凈資產無法確定的,可以通過最近一段時期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合理轉讓價格類比確定。
根據《公告》規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且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企業應于發生股權獎勵或轉增股本次月15日內按照《公告》規定,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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