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發票重復報銷問題
發布日期:2015-09-15 00:00:00 閱讀次數:0
M公司對銷售人員提供的交通卡充值發票,以及公交車票、地鐵車票、出租車票等最終發票不加區別,一律予以報銷。稅務機關認定屬于重復報銷,責令其補繳相應的稅款。稅官提醒:交通卡充值發票并不是最終發票憑據,按照規定不能作為報銷憑據。
案情概況
M公司規定報銷銷售人員的交通費。銷售人員將交通卡充值發票交給公司報銷。但銷售人員在實際工作中仍然會取得公交車票、地鐵車票、出租車票等最終發票憑據,M公司仍然予以報銷。稽查人員發現了該問題,認為屬于重復報銷。M公司被責令補繳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加收相應的滯納金,并被處以罰款。
案情分析
M公司財務人員解釋:該公司銷售人員經常需要外出跑業務,所以該公司規定,對銷售人員的交通費予以報銷。所以財務部門對銷售人員提供的交通卡充值發票,以及公交車票、地鐵車票、出租車票等最終發票不加區別,一律予以報銷。
稽查人員解釋:交通卡充值發票并非最終發票。銷售人員在外出過程中,還能取得公交車票、地鐵車票、出租車票等最終發票憑據。如果交通卡充值發票可以作為報銷憑證,取得的公交車票、地鐵車票、出租車票、通信賬單等最終發票也可以作為報銷憑證,就會產生重復報銷多計費用的情況。
該公司最終認同了稽查員的觀點,同意繳納相應的稅款。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處理結果
根據相關規定,M公司被責令補繳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加收相應的滯納金,并被處以罰款。
稅官建議
交通卡充值發票并不是最終發票憑據,按照規定不能作為報銷憑據,企業應當注意該問題,以避免造成相應的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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