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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商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5-09-01 00:00:00 閱讀次數:0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商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公告(2015)18號
【發布機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5-08-31
【有效級別】:
【補充說明】:
【本站發布時間】:2015-09-0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15〕688號)要求,廣東省出口貨物或提供出口勞務、服務開具的發票于9月1日前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統一使用五聯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或提供出口勞務、服務時,應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五聯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時選擇“免稅開票”選項。發票第三聯用于向海關報關,第四聯用于生產企業退(免)稅申報,第五聯由出口企業自行安排使用。發票備注欄應填寫出口相關信息(包括出口合同號、出口銷售總額的幣種及金額)。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出口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將本期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或提供出口勞務、服務的銷售總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第7欄“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相關欄次;本期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或提供出口勞務、服務的銷售總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第8-10欄“免稅銷售額”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相關欄次。出口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應將本期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或提供出口勞務、服務的銷售總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第10欄“出口免稅銷售額”。
三、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或提供出口勞務、服務,出口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出口企業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得選擇“免稅開票”選項,應選擇“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四、出口企業已領用的廣東省出口商品統一發票可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在出口貨物或提供出口勞務、服務時,可自行選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廣東省出口商品統一發票。2016年1月1日起,廣東省出口貨物或提供出口勞務、服務統一使用五聯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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