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在2017有哪些變化
發布日期:2017-01-09 00:00:00 閱讀次數:0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以及稅務總局關于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包括核定征收企業的相關規定,為做好政策銜接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對企業所得稅有關規范性文件做出修訂。廣州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在2017有哪些變化?下面回答!
一、關于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分支機構名單管理問題
1、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所屬二級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辦理。
2、發生名單變化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第二、三條廢止。
4、本條內容根據涉及的事項分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6號公告施行時間執行。
二、關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問題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項修訂為: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2、本條內容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精煉解讀
公告內容將僅享受“減低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不適用核定征收所得稅方式的“特定納稅人”序列中剔除,其可以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實際上就是明確了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減半征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也可以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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