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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免稅申報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根據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免稅審批管理的通知》(穗國稅發(2001)531號)、《關于加強對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免稅審批管理的補充通知》(穗國稅發(2002)462號)的規定,現對企業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申報規定如下:
(一)出口貨物免稅的范圍
1. 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即年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 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
3. 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4. 承接另一外商投資企業或外貿企業委托來料加工業務的工繳費;
5. 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的勞務收入。
(二)企業申報方式
1. 按月申報
企業應在貨物報出關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于次月在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出口免稅銷售額,填在納稅申報表的“出口貨物免稅銷售額”欄。
2. 按季審批
①企業應于季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我局申請辦理季度出口免稅審批手續。在辦理出口免稅審批手續時,仍不能提供完整的出口貨物單證的,應視同內銷照章納稅。
②對企業以前季度單證不齊的已稅出口貨物,如當季收齊出口單證需補辦免稅的,應按季填報《廣州市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補辦)》(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補辦)》)連同有關補辦免稅申報資料,與當季免稅申報資料一并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其中,企業第四季度的出口貨物補辦免稅的申報資料,應與年度免稅清算資料一并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③主管國稅機關對企業補辦免稅的申請進行審批后,應根據同意補辦免稅的出口額出具《補辦免稅證明》,作為企業申報納稅時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納稅申報補充資料(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納稅申報補充資料(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補充資料》)“(-)____季已稅出口貨物當期收齊單證補辦免稅的銷售額”的依據。
3. 年度清算
企業應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上一年度出口免稅的清算手續。清算完畢后,國家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免稅申報。
(三)季度審批需提供的資料
1. 自營出口申報資料
①《廣州市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月度)》(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月度)》)或《免稅申請表(補辦)》一式二聯):
②經海關編號并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
③出口專用發票原件;
④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
⑤所屬期的增值稅(或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⑥所屬期《補充資料》;
⑦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 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免稅申報資料
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業務申請出口免稅時,除了提供自營出口申請免稅所需資料的①、⑤、⑥項外,還需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①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原件;
②《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原件;
③出口專用發票原件;
④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
⑤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必須提供經受托方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簽章后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復印件。
3. 收購貨物出口的免稅申報資料
企業收購貨物出口申請出口免稅時,除了提供自營出口申請免稅所需資料外,還需同時提供:
①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允許收購貨物出口的批準文件;
②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普通發票。
4. 來料加工出口免稅申報資料
①《免稅申報表》
②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和復印件;
③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和復印件;
④出口專用發票原件;
⑤所屬期的增值稅(或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⑥所屬期《補充資料》;
⑦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5. 承接外商投資企業或國內企業委托來料加工工繳費的免稅申報資料
①委托方提供的《來料加工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免稅證明”),由委托方向經管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需提供的資料包括: ⑴.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和復印件;
⑵.來料加工登記手冊;⑶.外方、委托方、受托方三方簽定的加工合同、協議;⑷.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和復印件;⑸.出口收匯核銷清單原件和復印件;⑹.填報“免稅證明”一式兩聯,經管國家稅務機關加具意見后,一聯委托方企業的經管稅務機關留存,一聯交委托方企業。
②《免稅申報表》;
③有關的收入明細帳及收入憑證。
④外方、委托方、受托方三方簽定的加工合同、協議;
⑤經管國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申報資料裝訂要求:
1. 報表憑證按封面要求裝訂,還要在封面上填寫完整并蓋公章;
2. 報表憑證裝訂順序:
①《廣州市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一式二份,一份不裝釘在內);
②《廣州市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補辦)》(一式二份,一份不裝釘在內);
③所屬期的增值稅(或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④所屬期《補充資料》;
⑤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
⑥出口專用發票(原件);
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
3. 封面注明單證的份數;
4. 憑證要有封面和封底;
5. 所有表格均按A4紙大小打印(復印)。
6. 企業經辦人、財務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姓名均不得用電腦打印,應蓋印章或手工簽名。
(五)辦理程序
對納稅人免稅的出口銷售收入,不管單證齊全與否,納稅人均在銷售實現當月的納稅申報表免稅欄做備案登記,在取齊出口單證的次月(最遲不超過次年6月底)的納稅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辦出口免稅手續,并在次年6月底前進行清算。
1. 申報受理
出口企業將貨物報關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在取齊當月出口單證的次月的納稅申報期限內按月填報《廣州市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于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直屬征收分局,直屬征收分局經辦人首先檢查企業填報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資料是否齊全,復印件是否與原件相符,然后填寫《稅務文書傳遞卡》和《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當日內將資料交進出口稅收管理科初審,并制發《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給納稅人。
2. 資料領取
納稅人憑《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在約定的時間(季度審批20日,年度清算60日)到直屬征收分局領取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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